序 言
澜石中学始建于1976年,学校建制为完全中学。1989年,镇政府把原来的鄱阳中学、深村中学两所学校并入澜石中学。2002年,按原石湾区教育局的中学布局调整方案,澜石中学的高中部被分离并入佛山二中,现在是一所初级中学。
2004年6月,澜石中学被评为广东省一级学校,曾被评为广东省首批绿色学校、佛山市园林绿化学校、广东省规范化学校、佛山市安全文明学校、佛山市田径网点学校。澜石中学向高级中学输送了大批优秀毕业生,从这里走出了十多位中学校长,被称为“禅城校长的摇篮”。
澜石小学是广东省一级学校。澜石小学创办于1949年,根据佛山市实施城市升级改造计划,澜石小学2010年拆迁,澜石小学2014年6月重建,至今已有66年的历史。新澜石小学占地3.2万平方米,它不仅有教学楼5层,还建设有游泳池、图书馆、音乐室、舞蹈室、书法室和国学室,能够满足孩子各种特长需要。
第一章 总则
一直以来,澜石中学在落后中谋发展,在管理中求实效,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逐步形成“行为自律、学习自主、生活自理”的自主教育特色。学生行为文明、习惯良好,德育效果明显。学生中考成绩逐年提高,学校排球队、田径队、合唱队等社团在各级比赛中频创佳绩,文艺和体育教学活动在同类学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学生素质全面发展。学校已初步形成了“勤奋、求实、团结、守纪”的校风、“爱业敬岗、精益求精”的教风和“勤奋好学、肯钻敢问”的学风。
学校以“为师生良好个性发展打造平台”为办学理念,以“德育为首,五育并重,整体优化,全面提高”为宗旨,以“品学发展互动化,教育科研个性化,教师培训校本化,教育评价多样化,校园环境人性化”的管理为手段。初步形成以“信息技术+艺术”的办学特色。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规范学校管理,依法治校,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
中学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金澜南路96号
小学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前进路1号
禅城区澜石中学官方网址:http://www.lanzhong.cn/
学校微信号:lszx1976
禅城区澜石小学官方网址:http://s1.ccjy.cn/sites/lls
第三条:学校性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全日制公办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
第四条:办学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的“三个面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办学目标:让孩子成为最好的自己。培养学生具有合格的公民素质,健全的人格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
学校的办学宗旨: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潜能,奠基未来。
学校的办学特色:体育艺术特色明显、校本课程体系完善、学生素质发展全面、教师教育理念先进
学校的发展定位:“示范性、开放性、现代化、实验型”的品牌学校。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六条:学校的校训是:明仁、启智、奋勇、弘毅。
校风是:勤奋、求实、团结、守纪。
教风是:爱业敬岗、精益求精。
学风是:勤奋好学、肯钻敢问。
校徽: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教导处(含科室)、总务处、校长办公室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八条: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由禅城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的任职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禅城区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察、审批、任免或聘任。
第九条:禅城区澜石中学、澜石小学同一个法人代表,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的工作计划,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领导和组织学校教科研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后勤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搞好校园建设。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六)加强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及管理,为他们的政治进步、业务进修、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七)配合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在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八)其他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校长的主要权力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事项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按上级有关规定,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任学校中层干部及教职员工,安排、调整教职工工作。
(三)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师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师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学校资金财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师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努力。
(三)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资队伍管理和建设。
(四)巩固“两基”成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教育和教学设备设施。
(六)关心教师生活,努力改善教师工作及生活条件。
(七)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八)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决策机构,是学校重大决策的主要形式。
(一)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及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二)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由校长主持,全体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
(三)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召开。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安全稳定、总务后勤等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人事体制改革方案,教职工考核方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副校长的职责
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后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能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应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工作中的核心、监督和保障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委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的领导,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六)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三)审议通过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四)制订修改学校章程,报禅城区教育局核准。
(五)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六)讨论并向校长递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时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学校管理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六条:工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工会委员会是工会会员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工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会员大会确定的任务。在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对外代表工会,对内组织工会会员的活动。
(一)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教职工的业余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二)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教师、学生的监督。
(三)指导教代会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的管理机制
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学校教师聘任和职称竞聘制度、学校奖惩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师生权益保障机制和教科研改激励机制;优化行政条线和年级板块的管理职能,整合优质管理资源,形成优序高效行政管理格局。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是以提高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术水平为目的,由各学科资深骨干教师组成,在校长领导下的咨询机构。
(一)关注教育发展的前沿动态,规划学校科研的发展方向,审议制定学校科研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课程发展规划、学生素质发展规划、综合实践活动规划,并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及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承担研究和发展的职能。同时负责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二)普及教育科研基本知识与方法,负责教科研信息的收集和介绍,积极创造条件,参与校内的教研活动和课堂研究,指导教师开展研究活动和经验总结。
(三)负责学校重大研究项目和其他研究课题以及科研成果的评议、评审,积极推荐和推广优秀课题及学术荣誉人选。
(四)指导教师撰写科研论文,定期召开论文评选活动,积极向有关报刊、部门推荐优秀论文,做好每学年论文集的编纂工作。
(五)指导协调本校各学科以及校际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定期举行教师论坛,定期开展专项调研工作。
(六)对教研专题和科研课题的资助和奖励提出建议。
(七)承担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校内学术审核工作,以及教师聘任的学术认定工作。
(八)每年对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专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及进展情况、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
(九)审议委员会的其他重大科研事项以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按劳分配、按岗取酬、绩优酬高、薪随岗变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条:学校会议制度
(一)学校行政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总结改进阶段性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学校重大决策。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三)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等方面的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要制订符合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关的课程序列及德育系列,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国家课程、体验拓展课程、特长彰显课程的三级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健康、公平、个性、开放的九年一贯制特色教育,既能使学生素质得到全面发展,又能使学生特长得到个性发展;在九年的教育中,对每一学段学生的意志品质的塑造、习惯的养成、性格及生活情趣的培养、对生命价值的认同等都有相对应的德育活动及德育课程做支撑,把学生培养成积极乐观、勇敢向上、坚忍不拔的新公民。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定不移的进行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课堂教学改革,改变教师教学模式和学生学习方式。培育平等尊重、注重过程与体验、自主与合作相结合的“共生”式高效课堂。学校重视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育研究,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参与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扁平化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一)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传统美德和公民意识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持之以恒开展养成教育,认真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学习行为训练和学习习惯养成常规》、《澜石中学文明班评比条例》《澜石小学五星班级评比条例》,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抓好常规管理和班级建设,提高年级部主任,级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和教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培养良好班风和校风。
(四)加强对特殊学生的个别化指导,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五)优化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工作责任感和班主任业务水平。
(六)发挥实践育人功能,定期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七)加强法制教育,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好在校学生的违纪行为矫正和教育。
(八)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九)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班主任工作制度》,积极承担学校交给的德育、教学等工作任务。重视学生素质教育以及班集体的建设,培养良好的班风。设有副班主任的学部,副班主任熟悉了解班级各项事务,协助班主任抓好日常的班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教学计划制订、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检测、教学研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依据《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二)坚持分管领导蹲点年级部制度及听课制度,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四)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组织好段考、期中、期末等各项考试,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考试结束后要召开成绩分析会、学生表彰会和家长会。
(五)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统一管理,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择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六)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一至六年级学段,七至九年级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七)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八)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
(九)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各级论文评比活动和课题申报活动。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要做好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不允许歧视、排斥或变相排斥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小学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全面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认真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保证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开好秋季田径运动会,组织好小型体育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和社团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它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发挥美育功能,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一条:教导处(小学设有德育处)工作职责。
(一)教导处认真执行德育工作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开辟德育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升国旗制度。
(二)小学部设有德育处。德育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在校党支部和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德育教育、校园纪律作风管理;负责指导班主任、团支部、少先队等部门工作。
(三)贯彻落实《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形成。
(四)发挥德育功能,搞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
(五)加强校园环境建设,精心设计校园,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广播等搞好宣传工作。抓好卫生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
(六)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学生体检。组织好每年的秋季学生田径运动会。
(七)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学生,优秀班集体评选工作。
(八)组织召开学生家长会、学生会,举办家长学校。
(九)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拟定教务工作计划,科学地安排好各年级的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根据学校实际开发校本课程。指导教研组长、学科教师、课外小组辅导教师拟定计划 开展活动。
(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好教研活动,指导教研组、教改实验课题组开展教研活动;牵头组织和开展教育教科研课题研究,提高教科研活动的实效性。
(十一)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检测。定期对教学常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总结。
(十二)做好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工作,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评估,实施教学“巡查”。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三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三十五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七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九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学校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小学)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第四十四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第四十五条:学生修业年限小学为六年,初中为三年。学生修完九年义务教育全部课程,按照素质评价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的(包括补考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毕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结业”。年满18周岁,未修完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准予肄业,由学校在《广东省九年义务教育证书》上注明“肄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复学的学生,可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不能低于休学时的年级)。
第四十七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按照普通中小学学生评价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进行公正的评价(包括操行评定、学科成绩考评和综合素质评价)。
第四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某一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纪又屡教不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应根据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校按规定不得开除学生。
第五十一条:严格管理学籍,有专人负责,及时核对,做到数字准确,底数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五十二条:每一名学生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养成良好品行;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四)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和学生体质健康保障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五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教育设施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浪费。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对侵占或损坏校舍、场地、设施和侵犯或损害学校名称权、名誉权、无形资产等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要认真制定并执行学校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报告审批制和大宗物品招标采购制。
第五十八条:严格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五十九条:社会捐资助学资金,纳入学校财务帐目,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条:学校的设备、物资统一立帐目,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六十一条: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都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审议,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由家长代表组成的班级、年级、学校的三级家长委员会。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意见,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第六十四条:规范家长学校办学。做到“三落实”,即教材落实、教员落实、课时落实。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采用多种方法与家长密切联系,专项家访及时、针对性强,普访每学年一次。开好家长座谈会,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六条:办好班级期刊,注意教育信息反馈,指导家庭教育的方法。
第六十七条:开展优秀读书心得、优秀家庭教育个案、优秀家庭教育指导个案的评选活动,每学年开展一次家教经验交流会,评选一次“优秀家长”。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七十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增加办学影响,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制定章程,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和政策等有抵触的,有抵触部分自动失效,学校及时做出相应修改。本章程如有未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硬性规定情形的,学校一律无条件依法执行。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内容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学校教师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禅城区教育局批准,于禅城区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禅城区澜石九年一贯制学校。
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中学、澜石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