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要求,现就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
详见粤教师〔2016〕11号,其中2008年已备案的代课教师不列入本次调查摸底范围。
二、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领取表格(10月10日至14日)。地址:各学校、幼儿园或区教育局人事科。
(二)个人提交申请表格及材料(10月18日至20日)。
1.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4)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人书面证明(每一所工作过的学校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2.申请表格及材料提交地点:区政府通济大院一楼大厅。
3.申请表格及材料收取时间:上午9:00-12:00时;下午2:30-5:30时。
(三)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组织专人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同时由公安部门、计生部门统一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初审通过人员,将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同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四)复审(11月21日至11月30日)。对初审通过人员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将在区政府、区教育局、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其《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三、按户口属地原则提交申请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全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公办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按时提出申请。
(三)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学校、幼儿园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区教育局举报电话(0757-82341253、0757-82341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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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教育局
2016年10月9日